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乌镇。
被告:高守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乌镇。
审理经过
郭守权与高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郭守权与高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告高守锋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告高守锋23575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高守锋23575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