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蒋开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常德兴隆劳务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蒋开平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蒋开平向被害单位湖南中烟有限公司常德卷烟厂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02232元。由于被执行人蒋开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蒋开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没有存款,工商没有股权,证券公司没有开户。于2021年4月28日向常德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8月18日向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开平有适合的可执行财产。
2021年4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退赔违法所得的标的金额为602232元,尚有60223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开平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16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害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