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甘0522民初21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4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立即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亚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一次性支付张某土地租金4200元;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某公司承担。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税务、保险等信息全面查控,发现该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某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无经营收入,再未发现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强制执行,共执行到位30000元,按比例对涉杨亚忠及某公司系列案件34案进行分配,本案分配款为1282元,已由申请人领取。经查,某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书面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怀信 审 判 员 黄海祥 审 判 员 李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永伟 书 记 员 牛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