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德瑞立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富贵坪村12组。 法定代表人:夏正炜。 委托代理人:杨大志,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张大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常德瑞立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湘0703民初202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大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德瑞立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大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7日、7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大军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7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张大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张大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常德瑞立新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对于本院将对该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常德瑞立新建材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202600元及利息、诉讼费2170元、执行费566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建平 审判员 夏 宜 审判员 郑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