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孟江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植,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平,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卫彦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卫彦庆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与被告卫彦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共计9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