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湟源县大华镇。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海晏县海湖小区工商花园。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账户中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无法举证,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海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222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宏 审 判 员 娄仲和 审 判 员 索晓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祁兴旺 书 记 员 孙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