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广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时代书店,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经营者:屈小琴。
审理经过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时代书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海明玉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王 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