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冬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东尚承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禹都十三街通联建材装饰广场2号楼1层23A商铺。
法定代表人:姚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济市卿头镇白坊村四组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俊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八一街*号居民。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施冬红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东尚承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姚东、丁俊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初字5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上诉人施冬红向人民法院明确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邮寄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2021年1月12日该专递退回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视为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上诉人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施冬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