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奕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舟山市定海格格舒美发店,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270号第二层(东起第二间)。
经营者:姚文听。
被告:毛伟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奕雯与被告舟山市定海格格舒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王奕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奕雯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