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祥。 被告:马某华。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祥诉被告马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欠款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5日,被告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原告饲养的牛一头,当时被告支付了2000元,剩余5000元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写了欠条一份,口头承诺有钱后马上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已种种借口推脱。2021年原告向被告催要时,被告给了现金1000元,剩余4000元再未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华口头辩称,欠原告4000元,愿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元,剩余2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华欠原告马某祥4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剩余2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忠孝 人民陪审员 杨永军 人民陪审员 王廷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白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