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OSCOL(HK)INVESTMENT&DEVELOPMENTCO.,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359-361号南岛商业大厦13层1301室(ROOM1301,13/F,NANDAOCOMMERCIALBUILDING,359-361QUEEN’SROAD,CENTRAL,HONGKONG)。 法定代表人:张清强,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淮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运鑫,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武家嘴16”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OSCOL(HK)INVESTMENT&DEVELOPMENTCO.,LIMITED]因与被申请人“武家嘴16”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申请扣押船舶一案,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扣押被申请人所有或光船租赁的“武家嘴16”轮,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760万元的担保。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人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OSCOL(HK)INVESTMENT&DEVELOPMENTCO.,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OSCOL(HK)INVESTMENT&DEVELOPMENTCO.,LIMITED]扣押船舶请求; 二、在上海港扣押被申请人“武家嘴16”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所有或光船租赁的“武家嘴16”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武家嘴16”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760万元的现金担保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OSCOL(HK)INVESTMENT&DEVELOPMENTCO.,LIMITED]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船舶扣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韦 杨 审判员 陈咸斌 审判员 顾晓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