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会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顾云尚,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王康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辛认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安徽茂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德庙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53232448A。
法定代表人:王康卫,该公司经理。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照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第三人:李士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第三人:许瑞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第三人:许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第三人:杨选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第三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54639134B。
法定代表人:张永金,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杨会兵、顾云尚、王康胜、辛认认、安徽茂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谢照玉,第三人李士伟、许瑞刚、许记、杨选春、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因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做出(2017)皖0406执449号通知书,决定撤销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做出的(2017)皖0406执449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