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广文生,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文盲,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因盗窃,1994年1月、2000年10月分别被常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1989年5月27日、2013年11月22日、2014年9月5日、2016年5月27日、2019年5月8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21年2月25日被桃源县某某局刑事拘留,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9日由桃源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广文生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21)湘072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广文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广文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文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文生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文生撤回上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詹仕萍 审 判 员 袁顺章 审 判 员 彭 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文惠良 书 记 员 胡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