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秀雯,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李贤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审理经过
原告廖秀雯诉被告李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秀雯、被告李贤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秀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9年10月4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写下借条一张,约定分15个月还清,从2019年11月开始每月还款2000元。截至2020年9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30000元,经多次追讨仍未还,原告特提起诉讼。
原告举证
原告为其起诉提供如下证据: 1.《借条》一份(3万元);2.转账记录截图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李贤平辩称:不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只借了18000元给我,我只收到原告转账的18000元,其余的12000元没有收到,所以我只同意向原告偿还18000元。
被告质证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原告廖秀雯与被告李贤平是朋友关系,原告经营家具销售生意,被告从事健身教练工作。2019年10月4日,被告因归还信用卡欠款需要而向原告借款,并由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18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如下内容:“李贤平借到廖秀雯三万元,其中一万元为现金,另外两万元转到被告银行卡;借款分15个月还清,每日20日归还2000元,从2019年11月20日至2021年2月20日还清。”被告借款后没有按照《借条》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只收到原告18000元的借款,并未收到其余12000元。原告对《借条》中所写的借款金额作出解释,称其是从美团平台借款20000元后,将其中18000元转账给被告,其余2000元则作为利息扣减;其余部分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多次零散出借给被告后,由被告直接确认为整数10000元。原告未提供其余10000元借款部分的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虽然涉案《借条》中书写的借款金额为30000元,但认定实际发生的借贷金额应当以原告向被告实际提供的金额为准。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向被告转账提供的借款金额为18000元,原告称其余金额是其通过微信分多次零散出借给被告,但原告并未提供该部分转账记录,故原告的该部分陈述,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在案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实际向被告提供的借款金额为18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其余部分金额不予采信。 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借款后并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其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偿还的借款金额以本院认定的金额为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贤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廖秀雯偿还借款18000元; 二、驳回原告廖秀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廖秀雯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廖秀雯负担150元,由被告李贤平负担125元。原告廖秀雯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贤平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温艳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