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丁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丁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被告人王丁力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皖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丁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丁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丁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丁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丁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