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直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田景平,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肖直能与田景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肖直能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直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本院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直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肖直能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