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珊珊,女,赫哲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芹,女性,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珊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李珊珊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 653.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晨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