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米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俱钢峰,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卫国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住所西安市新城区,通讯地址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越涛,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卫国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越涛,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陕西米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卫国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卫国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发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账户信息,但均无可供执行余额,扣划15051元,已发还申请人。4、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发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5、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现被执行人西安卫国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卫国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米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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