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风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田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市。

审理经过

姚风波与田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02民初3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田阳偿还原告姚风波借款本金60万元,于2020年12月2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于2021年4月2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于2021年8月2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于2022年8月2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下余借款本金25万元于2023年8月25日前付清。二、被告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偿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承担。因田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姚风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7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田阳名下无证券信息,有一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经查无现金价值,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有零星存款,无车辆信息。 2021年7月19日,依据民事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田阳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壹年,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021年7月19日,依据民事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田阳名下权证号2013-××号房产。查封期限叁年,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021年10月12日,依据民事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田阳名下豫J×××××车辆。查封期限贰年,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1年7月19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调査结果为:被执行人田阳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有一处权证号为××号房产设有抵押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 四、2021年8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田阳拒不履行,2021年8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申请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申请人不需要律师调查令。申请人不需要公告悬赏,不需要现场调查。 本案执行标的为6049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6049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田阳名下有一处房产本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常佳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乔暄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