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小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然,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冬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奉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进,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小良因与被申请人方冬云、吴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湘06民终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作出(2021)湘06民申3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孙小良申请再审称:岳阳尚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吸而被立案侦查,但申请人的钱是借给了方冬云和吴奉江,方冬云和吴奉江共同出具了借条,与岳阳尚富没有关系,原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方冬云、吴奉江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借款的走向虽与岳阳尚富公司有关联,但借条为方冬云、吴奉江出具,原一、二审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已纳入非吸范围。故原一、二审以本案涉嫌非吸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21)湘06民终555号民事裁定和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民初438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朝阳 审判员  刘 霁 审判员  吴建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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