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晓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介休市。
被申请人:李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介休市。
审理经过
韩晓亮诉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晓亮于二○二一年七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静银行存款1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韩晓亮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1330301390132649××××)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静银行存款1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