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岭哲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关岭县岗乌镇柏寨村139-1号。 法定代表人:陶建豪,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JOC6X6T。 委托代理人:彭开文,男,贵州郎智(长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610226666,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睿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东升丽景A幢2单元13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沈仕勇,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05767H。 委托代理人:吴强,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210259741,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第三人:卓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丰贤区青村镇吴房村1033号2幢。 法定代表人:闫娟,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712158695。 委托代理人:翟立伟,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210170020,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廖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卓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第三人:刘玉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第三人:张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普安县。 第三人:李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张俊蛟,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192571,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关岭哲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睿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卓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刘玉昌、张龙、李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关岭哲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岭哲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2531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关岭哲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文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勤浩 书 记 员 李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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