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李广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东与被告李广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广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年息15.4%计算至付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扣除半年利息6000元(自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22日),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用现金交付给被告。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广运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进行口头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2日,被告李广运向原告高东借款50000元,原告扣除半年利息6000元后于当日交付被告44000元,被告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高东人民币现金50000元(利息已付6000元整)。借款六个月整。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广运向原告高东借款44000元由被告李广运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李广运偿还借款本金4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广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广运偿还原告高东借款44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元,公告送达费600元,共计18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