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凌海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执行人广西罗城天宝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城县东门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凌海东与被执行人广西罗城天宝冶化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罗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终结执行。2021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案号为(2021)桂1225执恢64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偿还本金401598.98元及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7324元、保全费4000元、执行费6094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已将拍卖款10万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自由处分个人权利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225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