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成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林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成武与被告林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吉0202民初296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林柏当庭给付原告李成武利息五万元;(已给付)二、被告林柏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成武20万元;三、被告林柏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成武20万元;四、被告林柏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成武69万元。”因林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成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万元,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冻结了林柏的银行账户,并对其发布了限高令。2021年6月30日,李成武与林柏来院,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林柏应向李成武支付2021年1月30日前的执行款为40万元,已自行支付34.5万元,尚欠5.5万元。今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李成武2万元(已履行),由李成武自行提取林柏建设银行卡中41000元[交纳执行费5900元,由李成武代林柏支付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7100元],林柏还应再向李成武支付7000元,于2021年7月5日前结清。二、李成武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视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民初296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