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交城县人,现住交城县。
被告:宋×,柳林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齐×与被告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齐×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原告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