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建防,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启升,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国辉。

被告:陆朝信,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建防、韦启升与被告陆朝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韦建防、韦启升于2021年6月2日以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再无诉讼必要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建防、韦启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建防、韦启升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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