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建防,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启升,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国辉。
被告:陆朝信,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建防、韦启升与被告陆朝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韦建防、韦启升于2021年6月2日以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再无诉讼必要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建防、韦启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建防、韦启升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