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张掖市。
被告:陈某,男,汉族,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7月5日原告张某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5.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