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元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 法定代表人:龙传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正伟,贵州杉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锦元,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锦屏县人,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徐梅,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锦屏县正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梅,与上述被执行人徐梅系同一人。 委托代理人:陈锦元,与上述被执行人陈锦元系同一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元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锦元、徐梅、锦屏县正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按本院(2020)黔2628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锦屏县正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元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704208.09元、利息90195.22元、担保费53698元、违约金26849元及律师费50000元,合计1924950.31元;被执行人徐梅、陈锦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063.18元及申请执行费2165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陈锦元、徐梅、锦屏县正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锦屏县元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锦元、徐梅、锦屏县正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措施: 一、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锦元、徐梅、锦屏县正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63.18元及申请执行费21650元。 二、2021年4月12日至7月1日,分别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注册登记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对于被执行人徐梅、陈锦元、锦屏县正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元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欠款本金1704208.09元及利息90195.22元(合计1794403.31元)、担保费53698元、违约金26849元、律师费50000元,待其他案件中评估、拍卖、处置徐梅、陈锦元名下财产所得款项到位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2.案件受理费11063.18元,申请执行费21650元,待其他案件中评估拍卖处置徐梅、陈锦元名下财产得到的款项到位后支付;3.对于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过后,不足的部分由徐梅、陈锦元、锦屏县正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的债权为0元,未实现的债权为欠款本金1704208.09元及利息90195.22元(合计1794403.31元)、担保费53698元、违约金26849元、律师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63.18元、申请执行费21650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因需要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628执173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先锋 审 判 员 龙本坤 审 判 员 周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小玲 书 记 员 王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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