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席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王永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望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向新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望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望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东彩路21-1-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平与被执行人王永华、向新香、克拉玛依望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308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永华、向新香、克拉玛依望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席平支付101150.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141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已有大量被执行案件,均已终结执行,故本院按照同案处理原则,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席平另行参与到位案件款的统一分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