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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北美冶金国际(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2-5-10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6206U。
法定代表人:赵佳元。
被执行人:诸暨鼎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212号宇邦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BDWF39C。
法定代表人:兰桂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美冶金国际(杭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鼎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9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美冶金国际(杭州)有限公司向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因杭州市行政区划调整,该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诸暨鼎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北美冶金国际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50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30元,执行费人民币65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诸暨鼎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诸暨鼎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无收益类保险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诸暨鼎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1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诸暨鼎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50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30元,执行费人民币653元。
鉴于被执行人诸暨鼎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公司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禁止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禁止其外迁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诸暨鼎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91执11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