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合山市人民中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19979082X0。
法定代表人:何志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飞,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合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
被申请人:谭安文,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被申请人:罗秀清,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安文、罗秀清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在10329.08元的标的额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谭安文、罗秀清名下财产进行查询;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谭安文、罗秀清名下价值10329.08元的财产[实际查封、冻结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123元,由申请人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