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海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县人,系曹连照之长子。
原告:曹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县人,系曹连照之次子。
原告:曹三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县人,系曹连照之三子。
原告:曹海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临县人,系曹连照之长女。
被告:王三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柳林县人。
被告:吕梁宏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林县李家湾乡梁家会村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0L07RM7Y。
法定代表人:高冬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任军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柳林县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大街副食品公司2号楼。
负责人:晋田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男,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艳、曹海龙、曹三艳、曹海花与被告王三旦、吕梁宏进运输有限公司、任军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艳、曹海龙、曹三艳、曹海花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曹海艳、曹海龙、曹三艳、曹海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8元,减半收取5144元,由原告曹海艳、曹海龙、曹三艳、曹海花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丑小
人民陪审员 穆生旺
人民陪审员 车瑞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