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兴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内蒙古创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兴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创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作出(2021)内0602民初915号(2021内0602执保340号)民事裁定书。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兴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创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的房产16处的轮后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创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