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向阳路西三街一号。

被执行人:李永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人,现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1127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永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被执行人李永青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永青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永青的银行存款1025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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