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鹏程,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灏,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国际物流园区兆通商品城601室。
法定代表人:田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均,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鹏程与被告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鹏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灏、被告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鹏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购房合同》;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1284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84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6日,原告在被告开发的中国(承德)日用消费品物流中心建设项目购买商铺,面积23.01平方米,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含定金)128430.00元,并签订购房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8年6月16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并且交房之日起72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然而被告至今也未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也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同时也没有协助原告办理剩余购房款抵押贷款手续。且案涉房屋存在抵押查封,根本无法交付并办理产权证。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在本案中不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坐落于承德市双滦区南侧“中国(承德)日用消费品物流中心建设项目”为被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2018年4月13日、2018年4月16日,原告两次向被告交纳选铺订金合计40000元。
2018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选购商铺号为×号,建筑面积23.01平方米,价款为168430元,买受人应当于2018年4月16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88430元。首付款交清后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完成后余款人民币80000元向银行办理现房抵押贷款。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6月16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逾期交付责任:……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交纳购房款88430元。
2020年12月2日,原告向被告申请退房。
2020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开具发票,载明赵鹏程交纳购房款88430元。
庭审结束后,经本院向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涉案商铺房屋所有权人为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产权登记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抵押权登记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查封登记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首期购房款,但被告未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交付涉案商铺,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且涉案商铺存在被抵押、查封事实,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解除《购房合同》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本院予以支持。该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128430元(40000元+88430元)并支付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违反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赵鹏程与被告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购房合同》。
二、被告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鹏程购房款(含订金)128430元并支付原告赵鹏程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843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8.60元,减半收取计1434.30元,由被告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