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美团骑手,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葛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王春晖诉被告葛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冰
审 判 员 金 石
审 判 员 董诗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