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维志,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古金明,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维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02民初19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4959元,执行费1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于2021年3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古金明在银行开设有账户但无存款,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3、于2021年3月21日,对被执行人古金明的证券、工商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1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古金明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查询,查询到其在乌苏市四棵树镇河坝北村有宅基地登记,但不宜处置,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2000元整案件款。
5、于2021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古金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古金明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古金明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马维志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未执行标的12959元,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古金明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