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谊乐圈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宏业南七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文,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谊乐圈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乐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20年7月24日,声影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谊乐圈公司赔偿声影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77,000元;2.谊乐圈公司删除全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停止侵权行为;3.谊乐圈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东莞市谊乐圈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永恒的诱惑》、《妩媚》、《我不想说》、《轻轻地告诉你》、《天涯歌女》、《心相印手牵手》、《天各一方》、《月残花烛泪》、《人活二十多》、《心动》、《十二座光阴的小城》、《晚秋》、《晚霞落叶心上人》、《惦在你身边》、《花啊花》、《爱过以后》、《盼》、《谢谢最深爱的你》、《气吞天下》、《铅笔》、《青春是无价》、《人生胡同》、《冷淡》、《嘿咻》、《一桶金》、《落雨暝》、《像我这款人》、《勇敢的爱》、《无缘的恋歌》、《你的出现》、《问月光》、《悄悄蒙上你的眼睛》、《心甘情愿》、《异乡情》、《爱阮》、《冷霜月娘》、《弯弯的月亮》、《野花梦》、《牡丹》、《女人心》、《心茫茫情茫茫》、《伤心影》、《爱你的日子》、《重逢酒》、《约定》、《只想要简单》、《双双对对》、《月夜情歌》、《爱情的探戈》、《红线情》、《月弯弯》、《金言玉语》、《将思念放心头》、《情深缘浅》、《庆团圆》、《妈妈的皱纹》、《大浪淘沙》、《依依难舍》、《有你人生才美丽》、《苦恋路》、《朋友》、《真情爱》、《出运》、《造飞机》、《浪子心》、《长头发》、《何苦再留恋》、《思念你》、《我要幸福》、《掌声》、《爱阮爱一半》、《情歌》、《不可思议》、《为情苦》、《担心》、《三世香》、《我最爱的人就是你》、《爱是生命温泉》、《情深缘薄》、《你的伤是我的痛》、《爱情起大厝》、《大树脚》、《还是英雄》、《一句我爱你》、《阮哪会堪》、《爱到最后》、《蕃薯仔命》、《苦心》、《老夫妻》、《咱的戏棚脚》、《唯一的爱》、《无衫会寒》、《伤一工痛半冬》、《无情雨》、《偷心》、《愁夜梦》、《起落人生》、《满穂稻仔》、《流星雨》、《走路有风》、《断相思》、《你幸福阮就快乐》、《离别雨》、《人生的探戈》、《辜负你的爱》、《你敢不敢》、《伤心机场》、《心连心》、《太阳》等109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二、东莞市谊乐圈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9,620元;三、驳回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63元,由东莞市谊乐圈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1962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谊乐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声影公司并非案涉歌曲的著作权人。案涉第十五至第一百一十首歌曲的著作权人是乾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声影公司是被许可人,其签署的《专有许可证明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付履行。声影公司并没有取得案涉作品的复制、表演、放映、出租权,不是适格主体。乾坤大碟(一)、(二)、(三)中的画面署名并不全是“乾坤影视”,部分歌曲光盘播放画面显示出“钱潮”、“STAR”、“瑞影”等标志,在权属未证明之前声影公司无权就该部分歌曲提出诉讼;二、(2020)湘永宁证字第877号公证书取证程序违法、内容有瑕疵,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该公证书申请人并非声影公司,合法性存在问题。本案声影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事实发生地在东莞市,公证书申请人与公证事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对本案进行公证。公证书取证过程中公证员只摄录了案涉作品开头部分,并非完整录制,无法与声影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比对,无法证明谊乐圈公司复制、放映了相关作品;三、声影公司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声影公司事前并未以任何方式告知其对案涉歌曲享有著作权,谊乐圈公司无法控制VOD系统的歌曲来源,若侵权应由VOD供应商承担责任。若认定侵权,原审法院判赔金额过高。综上,谊乐圈公司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第二判项;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声影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声影公司二审书面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谊乐圈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声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院查明
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粤73民终42号终审判决明确了案涉《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声影公司对《经典流行歌曲专辑》享有著作权。《录音/录像制品权利认证书》、《专有许可证明书》等证据显示乾坤公司将《乾坤大碟》(一)5DVD、《乾坤大碟》(二)5DVD、《乾坤大碟》(三)5DVD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等专有使用许可给声影公司,同时同意《专有许可证明书》的附件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汇编出版发行后所形成的相关合法出版物的著作权人声影公司。因此,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声影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著作权。
声影公司提供的(2020)湘永宁证字第877号公证书由公证机关依职权作出,取证程序、内容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谊乐圈公司认为该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的规定,本案中声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远县盛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其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的公证机构湖南省宁远县公证处申请公证,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该取证公证书的效力予以确认。
谊乐圈公司未经声影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以盈利为目的收录并放映涉案作品,侵犯了声影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使用付酬标准以及谊乐圈公司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的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并不过高,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东莞市谊乐圈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元,由上诉人东莞市谊乐圈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