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圆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 周小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郭圆圆申请执行周小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10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圆圆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小京给付借款本金104 3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周小京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周小京名下银行存款9804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郭圆圆;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小京名下车牌号为×××号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小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圆圆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周小京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郭圆圆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04 300元,已受偿9804元,剩余部分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周小京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郭圆圆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周小京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周小京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圆圆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圆圆发现被执行人周小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任爱平
审 判 员 刘云成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任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