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东勇。 原告:周胜。 原告:李海平。 原告:周建平。 原告:李云贵。 原告李海平、周建平、李云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勇,(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廉润平。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东勇、周胜、李海平、周建平、李云贵诉被告廉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原告李海平、周建平、李云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勇、原告周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廉润平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东勇、周胜、李海平、周建平、李云贵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3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9月在平遥县某某家属院内修建彩钢顶棚,雇用原告从事电焊钢架,完工后不能给付工资,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发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不能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廉润平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五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欠条1份。被告廉润平未到庭质证。

原告举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20年8月到9月,被告廉润平雇用原告在平遥县某某宿舍搭建彩钢顶棚,当时约定五原告不等的日工资。工程完工后,被告廉润平未给付五原告工资。2021年1月3日,被告廉润平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载明:“工资欠条,今欠到彭东勇等5人工商局工地(13500),廉润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被告雇用五原告在平遥县某某宿舍搭建彩钢顶棚而未付工资,确是事实,现五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陈述和申辩系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廉润平在判决生效五日内给付原告彭东勇、周胜、李海平、周建平、李云贵工资款1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廉润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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