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弘凯不锈钢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B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高雅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州市恒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村路755号。 法定代表人:顾永明,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弘凯不锈钢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恒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弘凯不锈钢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弘凯不锈钢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弘凯不锈钢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弘凯不锈钢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维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邢霖 书 记 员 黄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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