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曙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岱,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益阳市广源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范章,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伏元,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范章,徐伏元之丈夫,住湖南省益阳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曙明因与被申请人益阳市广源综合贸易有限公司、徐伏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8)湘09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曙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