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海南福港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与迎宾路交界中信南航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87148965。
法定代表人:林同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少涛,海南大兴天泰(三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怀姣,海南大兴天泰(三亚)律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金凤凰海景酒店顶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67480038W。
法定代表人:卢家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海南福港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海南福港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福港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申请费1716元,减半收取计858元,由原告海南福港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