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信裔法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成业路3号华地科技园二期五楼。
法定代表人:罗光贸,法务总监。
被告:张店爱伊迪灯具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105号鲁中装饰材料城三楼32号。
经营者:吕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吕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信裔法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爱伊迪灯具经营部、吕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信裔法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光贸,被告张店爱伊迪灯具经营部的经营者暨被告吕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佛山市信裔法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1.5倍利率从2018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5倍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份起,原债权人唐有元与两被告建立照明灯具系列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交易期间,唐有元向两被告交付了价值为126000元的货物,两被告收到货物后出具欠款单,确认尚欠唐有元货款126000元。2020年9月11日,唐有元签署《债权转让通知》将涉案货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过EMS快递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通知两被告,原告依法取得涉案货款债权和追偿权。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店爱伊迪灯具经营部及吕鹏辩称,双方买卖关系存在,现在双方还继续发生业务。欠款数额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认可,当时打欠条时对利息没有约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8日,被告张店爱伊迪灯具经营部出具欠款单,内容为兹有吕鹏欠唐有元货款126000元,欠款人在2018年12月30日前付所欠款的一半,在2019年6月30日付清所欠款。被告吕鹏于2020年1月24日支付3000元。
2020年9月11日,原告与唐有元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唐有元将张店爱伊迪灯具经营部、吕鹏货款债权123000元转让给原告,同日唐有元将债权转让通知通过EMS快递发送给被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单、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EMS快递查询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店爱伊迪灯具经营部欠唐有元货款12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唐有元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张店爱伊迪灯具经营部支付上述货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鹏作为被告张店爱伊迪灯具经营部的经营者,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主张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店爱伊迪灯具经营部、被告吕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信裔法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000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信裔法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张店爱伊迪灯具经营部、吕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