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卿国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大力、熊翠,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国清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国清及其辩护人黄大力、熊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卿国清通过淘宝网联系网络办证人员,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用卿建文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曾都区宝琴图书店”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卿国清利用办理的这两个证件及卿建文的手机号在“拼多多”网上平台商城注册了名称为“人人书屋”的网店,购买了复印机、切纸机、胶装机等工具在家中制作非法出版物及色情淫秽书籍,并将制作的色情淫秽书籍《枕上春》、《蝴蝶春》和其他非法出版物上架到自己的“人人书屋”内进行销售。经清查,卿国清复制并销售出版物804册,其中含有涉嫌色情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枕上春》449册、《蝴蝶春》56册、《少女之心》209册、《百十弘著SN之心》61册。经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鉴定:《枕上春》和《蝴蝶春》书籍为色情淫秽出版物。 2020年9月17日,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0月15日,随州市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吕金梦、刘夏会同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扫黄打非办及新化县文化市场执法大队人员在卿国清位于新化县炉观镇口前村黄泥坳组30号的家中查扣其涉嫌制作贩卖色情淫秽书籍的制作工具复印机、切纸机、胶装机、电脑及色情淫秽书籍和非法出版物等若干。2020年11月9日,随州市新闻出版局将案件移送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处理。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卿国清经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传唤到案,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卿国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 2021年4月28日,被告人卿国清的亲属主动代其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卿国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卿国清、卿建文的人员基本信息材料,说明,销售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出具的出版物送鉴目录两份,购书人李某居民身份证照片及证明,卿国清、卿建文的银行卡交易记录,随州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对“曾都区宝琴图书店”行政执法管辖权的说明,“曾都区宝琴图书店”工商注册信息情况,到案经过等。2、证人陈某、卿建文的证言。3、随州市新闻社出具的(随)新鉴字【2020】第003、004号鉴定书。4、勘查笔录。5、被告人卿国清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国清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卿国清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经审前社会调查,新化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卿国清适用社区矫正。故可对被告人卿国清适用缓刑。被告人卿国清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用于犯罪的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卿国清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将被告人卿国清交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将公安机关扣押的台式电脑一台、复印打印机五台、无线胶装机一台、程控切纸机一台、封面塑封机一台、快递单打印机一台、复印纸二箱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红艳 人民陪审员 史晓燕 人民陪审员 王晓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魏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