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32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文盲,居民,住湖南省常宁市。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32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文盲,居民,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3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执行人谷某某,系被告李某某之妻,女,1949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小学文化,居民,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系被告李某某长子,男,1980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大专文化,居民,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执行人易某,系被告李某某之妻,女,1989年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大专文化,居民,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执行人李某,系被告李某某次子,男,1983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湖南省常宁市。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湘0482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和权利人李某某、朱某某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谷某某、李某某、易某、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常宁市人民法院(2021)湘0482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