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跃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莲(黄跃辉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轻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芝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刚明,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文、黄跃辉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轻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文、黄跃辉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文、黄跃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蒋文、黄跃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蒋文、黄跃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