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申请人吴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肖伟,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杨支华,男,1965年7月12日,汉族,住新化县。 被申请人黎晓玲,女,1973年4月13日,汉族,住新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曹伟、吴玲与被申请人杨支华、黎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支华、黎晓玲银行存款1039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曹伟、吴玲已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伟、吴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杨支华、黎晓玲的银行存款1039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39.5元,由申请人曹伟、吴玲负担。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成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曾卫群 代理书记员 刘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