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16号外滩1号2号楼138铺、3号楼110铺。
法定代表人:徐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南荣路169号6栋309号。
法定代表人:伍华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赤城湖仿古街361号。
法定代表人:林奇,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赤城湖。
法定代表人:林奇,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奇,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执行人:张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番坊区。
被执行人:张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刘光权,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执行人:李志学,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
被执行人:袁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李隆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合川市。
被执行人:梁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何茂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张文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林奇、张坚、张凤、刘光权、李志学、梁松、袁野、李隆云、张文静、何茂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林奇、张坚、张凤、刘光权、李志学、梁松、袁野、李隆云、张文静、何茂晖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林奇、张坚、张凤、刘光权、李志学、梁松、袁野、李隆云、张文静、何茂晖的银行存款31163494.5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 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秀君